一、请销假范围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婚假、产假、丧假、休假、探亲假以及因私外出,或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1.根据《婚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法》等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的假期。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法》等规定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3.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的丧假。
4.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规定,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5.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的探亲假。
6.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送子女入学、疗养等因私离开本市范围以外的活动。
7.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疗养,或因婚丧嫁娶家事需办理等,虽未离开本市,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
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1.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劳动法》、《公务员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享受休假待遇,休假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病假、事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包括1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包括3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副部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副部长审批,经部长或常务副部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处(室)负责人请假1天(包括1天)以内的,由分管副部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3(包括3天)天以内,由分管副部长审批,经常务副部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部长审批,经部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部领导请假的,通知办公室,并报部长或常务副部长批准。
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因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一时无法提供齐全的,可在假期内提供)。
(3)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安排好本职工作后,办公室审核把关,逐级审批。即: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分管部长批准,县级领导由部长或常务副部长批准。
2.销假程序:请假3天以上,到期返回工作岗位后,本人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3.请假需填写《鄂尔多斯市委统战部请销假审批表》(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有效。
4.实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报告制度,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因公外出主要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办理公务等因公离开本市范围以外的活动。
部领导因公外出,通知办公室,并报部长或常务副部长批准。
其他人员因公外出,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三、组织纪律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经批准妥善安排或交接好请假期间工作后方可离岗。一般由本人办理,如因病重或紧急事项不能事先请假时,可用通讯工具及时报告后,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请假相关材料。
2.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
(3)请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参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6.工作人员年度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得评先选优。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