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天数和人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出差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座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座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5.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
地厅级:北京、上海、深圳、海南、西藏、青海500元,大连、江苏、浙江、厦门、青岛、广东490元,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湖北、重庆、云南、新疆480元,江西、广西、四川、贵州、甘肃、宁夏、470元,内蒙古、安徽、陕西460元,其余地区450元。
其他人员:北京、上海、深圳、海南、西藏、青海350元,大连、江苏、浙江、厦门、青岛、广东、新疆340元,辽宁、宁波、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330元,天津、内蒙古、江西、湖北、四川、贵州、陕西320元,其余地区310元。
3.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3.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标准
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每人每天100元。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五、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六、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4.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办公室主任、财务人员要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6.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